最近,省政府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各地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先位置,統籌安排,合理規劃,明確目標,加強考核,暢通就業渠道,加大扶持力度,完善管理服務,全力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
鼓勵到基層就業
對在基層服務項目和城市街道(社區)、農村基層公益崗位就業期滿的高校畢業生,均視為基層工作經歷,享受相關待遇。服務期滿到其他單位就業的,可正常辦理調動手續,并按規定轉移社會保險關系。
從今年起,省級以上機關錄用公務員,除部分特殊職位外,均從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錄用。市級及以下機關特別是縣、鄉機關招錄公務員,職位主要用于招收應屆高校畢業生。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也將采取定向公開招聘的辦法,招聘一定比例的基層服務項目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參加農村基層服務項目的事業單位相對應的自然減員空崗,全部招聘基層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
對參加基層服務項目在我省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且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省屬高校畢業生,給予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
對到艱苦邊遠地區、國家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試用期、見習期、初期工資執行定級工資標準。轉正定級時,按有關規定高定工資。
鼓勵自主創業
對于自主創業的畢業生,在注冊登記、貸款融資、稅費減免、收費減免、創業服務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放寬自主創業的行業限制。根據“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則,凡高校畢業生申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合伙企業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限制其最低出資金額。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從事高科技產業、現代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行業、領域的投資與經營活動,并允許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
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免征有關行政事業收費優惠待遇。
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畢業2年內的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可在創業地申請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屬于微利項目的,按規定享受財政全額貼息政策。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實際需要將最高貸款額度提高到每人15萬元。
全省每年選擇10個以上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給予跟蹤扶持。
鼓勵到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
中小企業當年新招收應屆高校畢業生達到30人以上(200人以上的企業達到20%的),經信、財政部門將優先考慮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經信部門優先推薦申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優先提供技術改造貸款及貼息。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收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等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的,可按規定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并按規定給予財政貼息。
鼓勵靈活就業
對申報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由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提供免費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的,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或經授權批準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機構將為其提供人事關系接轉、檔案管理、轉正定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等勞動保障、人事代理等服務,并享受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待遇。
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并進行申報的,從就業專項資金中按規定給予不超過其實際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總額的2/3的社會保險補貼。
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被各類用人單位招聘錄用或從企業、社會團體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其招聘錄用后的社會保險繳費年限與靈活就業期間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鼓勵提高就業能力
加強高校畢業生見習基地建設,在全省培育和樹立一批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數量多、留用率高的企事業單位作為就業見習示范基地。
企事業單位安排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各級財政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對見習單位給予一定的就業見習補貼,并由用人單位為高校畢業生購買保險金額不低于30萬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培訓補貼。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企業新招收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在6個月之內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對實現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可憑靈活就業證明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并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一次性培訓補貼。
此外,逐步取消高校畢業生的落戶限制,高校畢業生憑就業或創業的相關手續,可在就業(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高校畢業生參與基層服務項目或到艱苦邊遠地區就業的,可將戶口留在原籍或根據本人意愿遷往就業地區。